恒盛地产(00845)发布公告,于2024年11月22日,公司接获一间财经印刷公司(“呈请人”)针对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交的清盘呈请,以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78(1)(a)条的条文对公司进行清盘。呈请涉及未偿还金额33.29万港元,连同其利息及费用,共36.54万港元。呈请将于2025年2月5日在香港高等法院聆讯。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清盘开始日期(即呈请呈交日期(2024年11月21日))后,就公司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以及任何股份转让或公司成员地位的任何变更,除非已向香港高等法院取得认可令,否则就香港法律而言均属无效。倘呈请其后被剔除、驳回或永久搁置,则于2024年11月21日或之后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将不受影响。公司董事会谨此提醒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若公司最终被清盘,而香港高等法院并无发出有效认可令的情况下,于2024年11月21日或之后进行的公司股份转让将属无效。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的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内容有关提出清盘呈请后转让上市发行人股份的通函,鉴于公司股份转让过程中可能受到限制及出现不确定性,对于透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的参与者而言,香港结算可随时行使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所赋予的权力,就公司股份临时暂停提供其服务,而不作另行通知,当中包括暂停接纳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获香港结算接纳但尚未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义重新註册的公司股票亦将退回予相关参与者,而香港结算将保留权利从该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相应记减相关证券,以抵销任何已记存证券。一般而言,上述措施将于清盘呈请已被剔除、驳回、永久搁置或公司已从香港高等法院取得所需的认可令之日起不再适用。
公司拟清偿判决金额并寻求尽早撤回呈请。
应公司要求,股份自2024年11月22日(星期五)下午一时正起暂停在联交所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告。
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自2024年11月25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起恢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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