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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与“远洋捕捞”斗智斗勇

编者按: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吴晓波频道(ID:wuxiaobopd),作者:饶祖分,编辑:何梦飞,创业邦经授权转载。

最近,#两警察私带警用装备跨省抓人索财#话题登上微博热搜。

该话题背后是一起性质非常恶劣、有损司法公信力的案件,详情如下:

2023年5月下旬起,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私自携带警服、手铐等警用装备驾驶车辆前往浙江、江苏等地,意图以帮忙处理案件为由向企业家索取财物。同年6月11日,两人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为由,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沈某趁二人不备在浙江湖州德清县境内跳车逃跑并报警。

刚开始,德清县警方认为两人可能在冒充警察,准备按“招摇撞骗罪”展开侦查,结果发现二人真的是司法人员。

最终,杨某某、占某某被判犯有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

该案件是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的,由此引发热议。

图片图源;网络

杨某某和占某某奔赴外地抓捕并处罚民营企业家的做法,被官方称为“异地逐利性执法”,民间说法则是“远洋捕捞”。

近年来,“远洋捕捞”事故屡有发生,对民众信心和民营经济造成了不小的伤害。4月15日,有人在《广东省情内参》上披露,近年来,广州、深圳、东莞等珠三角发达地市已成为异地执法的高发地,众多民营企业因此蒙受巨大损失,以广州市为例,自2023年以来,近万家企业遭遇了异地执法。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异地逐利性执法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它不仅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执行,还对社会秩序、经济发展和公众信任造成了负面影响。

某种意义上讲,“远洋捕捞”已成为全社会的一个隐疾。

围绕“远洋捕捞”的斗争

上一次“远洋捕捞”登上热搜,还是在今年9月。

9月3日,“浙商杂志”公众号发表了一篇原创文章《知名浙企疑遭“远洋捕捞”式办案 上百亿资产或不翼而飞》,为浙江新湖集团鸣不平。

2010年6月,浙江新湖集团斥资2.045亿元从易某、马某、胡耀尹等自然人股东手上购买了华易隆鑫公司100%的股权,从而获得了新疆宜矿公司50%的股权。而后经过多次股份变更,华易隆鑫公司持有的新疆宜矿公司的股权减少至41.075%。

图片图源;网络

新疆宜矿公司是华易隆鑫公司与中部Y市国有企业的合资公司,旗下有一座面积比澳门还大、价值高达340亿元的露天煤矿。浙江新湖集团非常看重这块煤矿,打算好好经营它。

但是,一场行贿案打乱了浙江新湖集团的部署。经中部T市检察院查证,从2010年7月到2013年2月,华易隆鑫公司前股东前自然人股东胡耀尹累计向宜化集团前董事长蒋远华行贿2555.23万元。

东窗事发后,中部某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华易隆鑫公司(浙江新湖集团子公司)将所持有的煤矿股权返还给Y市国资委。

这样一来,浙江新湖集团就要面临失去这座大煤矿、损失上百亿元的风险。

有律师认为,Y市运用公权力掠夺了浙江新湖集团的财富,有违法理。

法院的判决还带来一个恶果,浙江新湖集团面向内部员工发行的理财产品出现兑付问题,金额高达46.8亿元。

与浙江新湖集团类似,武汉常相伴公司也宣称自己遭遇了“异地逐利性执法”。

去年4月,南方S区公安局以伴伴App(由武汉常相伴公司运营)涉嫌开设赌场为由,前往常相伴公司总部,将多名工作人员带走调查。

据武汉常相伴公司爆料,该公司约3亿元资金被转入S区公安局的账户,公司股东个人资金也被强行划走约2000万元。

武汉常相伴公司还称,“因账户钱款被公安违法强制划扣,公章、银行U盾被全部扣押,致使全体1600名员工工资,数十万平台主播及合作伙伴合法收益无法支付,依靠平台谋生的数十万人员陷入生计无着的境地”。

除了大企业,个体户的钱袋子也可能被异地执法机关盯上。

据《南方周末》报道,新冠疫情期间,义乌市多名商户老板都遇到了银行卡被外地公安机关冻结的烦心事。

据了解,很多义乌老板习惯用地下钱庄收付款,而地下钱庄里面可能有“脏钱”。他们可能在无意之中被卷入漩涡中,资金账户就会被外地公安冻结。

一颗老鼠屎坏一锅汤。有些案子的涉案金额可能只有几千元,但公安机关不管那么多,直接冻结卡里的所有资金。

更神奇的是,由于各地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相差较大,就会出现信息混乱。2021年3月,义乌商人陆放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同时被十几家地方公安局、派出所冻结,理由是涉外赌博。

一系列荒诞事件过后,“异地逐利性执法”成了企业家、经营者在商业竞争之外,最担忧的事之一。

9月26日,中央政治局召开重要会议,着重强调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并提出要规范涉企执法和监督行为。

12天之后,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家和企业家座谈会。会上,国家发改委领导提出:要规范异地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防范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

而在各类法律文件中,我们也能看到规范涉企执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和《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性执法“七项规定”》。

中央提供指导性文件,地方政府则需要落到实处。

2020年11月10日,为了保护本地商户的合法财产,浙江义乌成立了银行账户冻结援助中心。5个月后,义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又发布了《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的一封信》,为普通商户撑腰。

今年8月,杭州市九堡派出所发布了一则名为《外地公安不得非法入企办案》的通知。

里面醒目地提及“如果外地公安没有在本地公安的陪同下,非法入企办案的,请立即:110报警+拍照取证”,此举获得全网一片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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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民营经济第一省”,在11月20日的发布会上,浙江检察机关公布出了自己的成绩:排查查封企业资产2年以上且未解封的1.7万余条数据线索,帮助123家企业解冻账户资金7000余万元,解封房产6套,解除扣押汽车20辆。

浙江之外,广东、福建、江苏等地的态度也非常鲜明,要坚决与“异地逐利性执法”乱象做斗争。

“远洋捕捞”背后的经济账

从经济上来分析,结合新闻,实施“异地逐利性执法”风险不小,为何仍有地方机关趋之若鹜?这要从政府的收入构成说起。

一般来说,政府有两大收入来源: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也是我们所说的“卖地收入”。受房地产行情影响,今年前三季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3287亿元,同比下降24.6%。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可以分为两大类,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税收收入跟宏观经济形势高度相关,行情很难好转。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31715亿元,同比下降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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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地方政府必须在非税收入上多下功夫,来弥补“卖地收入”和税收收入的损失。

非税收入包含八个小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中,上级监管最松、操作成本最低、资金到账最快的项目,就是罚没收入。

执法机关办案里的罚没收入是上交到地方财政,之后地方财政根据各个单位办案的贡献或当地惯例,分别以财政支出的形式返还。与其他收入相比,罚没收入更能“造富”执法人员。

罚没收入的处罚对象又分很多种,比如个人、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

个别急功近利、胆大妄为的干部,就会命令手下执法人员严查境内各种经济活动 ,大搞“罚款创收”。

把本土民企都“割”完一遍后,他们的目光就会移向发达地区的民企,通过全国执法类信息系统查找外地民营的违法证据,然后就有了“异地逐利性执法”的戏码。

或许在违规执法者来看,“异地逐利性执法”是为单位寻找财源的无奈之举。

如何预防“远洋捕捞”

无论是出于无奈还是急功近利,“远洋捕捞”除了需要事后处理,也需要“事前预防”。

11月12日,接受《南方都市报》专访时,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提出了一系列专业建议。

朱征夫认为,解决逐利性执法最关键的是在法律上斩断逐利执法的利益链条,应考虑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交回原地管辖,由企业所在地或企业家经常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相应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朱征夫进一步提出,从长远来看,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释,将刑法第64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一律上缴国库”中的“国库”明确规定或解释为“中央国库”,即将刑事案件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薛军看来,要从根本上遏制“异地逐利性执法”,需要对地方财政的基本需求予以有效保障,否则地方为获取财政资金,就会有额外的动力去进行趋利性执法。

除了以上技术性的细节举措,在意识层面,各地或许要将“异地逐利性执法”同“营商环境”强挂钩,前者是短期的利益,后者是地方招商引资,生活安居的无形资产。

当文章开头的企业家选择在浙江跳车时,便已经用脚投票,而在所有远洋捕捞事件中,表态最为坚决的,恰恰也是全国范围内,营商环境最好的城市。

“远洋捕捞”的恶意可大可小,但造成的危害却是全方位的。吴老师曾多次提到,尊重企业家,给企业家的定力,其实只需要一点点的确定性、透明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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