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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独董不得同时出任多于六家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董事 设三年过渡期

12月19日,香港交易所(00388)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交所就其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咨询文件刊发咨询总结。香港联交所收到来自市场各界共261份回应意见。所有建议均获过半数回应人士支持。经考虑回应人士的意见后,香港联交所将在作若干修改或澄清后采纳各项咨询建议。新规定将于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据悉,新规定将于2025年7月1日生效,适用于2025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企业管治报告及年报,而有关超额任职及独董任期的上限规定将设上文所述过渡期。香港联交所将于2025年上半年刊发更新指引,协助发行人遵守新规定。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伍洁镟表示:“这次优化《企业管治守则》,反映香港交易所不断致力推动香港发行人的企业管治水平。各项新规定将可为发行人的董事会带来多元化的新观点,整体上加强董事会效能、独立性和多元性。非常感谢各持份者积极参与这次市场咨询,这些反馈有助我们制定更有效和有针对性的政策。我们相信,提供更长的实施时间表及对原来的方案作出修订后,将可平衡提升市场企业管治水平的需求,同时为发行人提供灵活性以逐步达至合规标准。重要的是,这些改进符合全球投资者对企业管治的更高期望,确保我们的市场保持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支持香港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

《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修订包括:

1.董事会效能 

董事会主席并非独立人士的情况下须指定一名首席独董的规定现改为自愿性质(新建议最佳常规),并加强与股东互动的披露(新守则条文3)。

董事每年均须完成有关特定主题的培训,其中初任董事4须在首次获委任后18个月内完成至少24小时的培训。初任董事若具有其他交易所上市发行人董事经验5,培训时数则可减至12小时(《上市规则》新规定)。

定期评核董事会表现,并披露董事会技能表(新守则条文)。

对「超额任职」设上限 - 独董不得同时出任多于六家香港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并设三年过渡期(即须于2028年7月1日或之后首次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时符合规定)(《上市规则》新规定)。

2.董事会独立性 – 发行人董事会不得有在任超过九年的独董(连任多年独董)(《上市规则》新规定),并将于延长至六年的过渡期内采取新的分阶段实施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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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元化 – (i) 提名委员会须有不同性别的董事(新守则条文);(ii) 每年检讨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提升至强制披露要求);及 (iii) 制定员工多元化政策(《上市规则》新规定)。

4.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 – 检讨有关系统(至少每年一次),并加强对检讨过程和结果的披露(提升至强制披露要求)。

– 加强对发行人股息政策和董事会股息决定的披露(新强制披露要求)。

联交所最近发表了有关发行人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披露常规情况的审阅结果,审阅旨在评估发行人遵守我们的ESG汇报框架的情况以及大型股发行人是否已准备好就新气候规定进行汇报。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让联交所可扩大其审阅范围,涵盖截至2024年6月30日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所有刊发的最新ESG报告,与对上一次审阅相比,经审阅报告的数量增长了522%。

主要审阅结果:

1.所有层面(「B4:劳工准则」除外)的汇报率至少达91%。

2.ESG管治披露质素普遍有所提升,发行人对其董事在监管及考虑ESG事宜上的参与提供了更多详情。

3.大多数大型股发行人对即将生效的新气候规定已有一定了解,并已开始就若干新规定进行汇报(例如气候相关情景分析、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量及量化环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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